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那么到底出臺了哪些政策,納稅人如何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看下面這份梳理的指引就夠了。
近期,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
防護救治
●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 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持
物資供應
●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 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 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鼓勵
公益捐贈
●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支持
復工復產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詳細解讀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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